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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居民忧心

来源:韶关日报 时间:2016-06-23 文字大小:T|T

图为垃圾桶内的医疗废物。

  输液瓶、棉签、带血针头、胶布,医疗废物被随意丢弃于恶臭的生活垃圾箱内……日前,记者在武江区西联镇上庙背村看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一幕。众所周知,医疗废物若不能正确处理,随意丢弃,将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也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近日,有市民向本报记者反映称,位于武江区西联镇上庙背村内的卫生站存在违规乱扔医疗废物现象,甚至有清理垃圾的环卫工人和附近拾荒者因此被扎伤,让周边居民忧心忡忡。

  现状:医疗废物扔进生活垃圾箱隐患多

  究竟事实是否如此?16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上庙背村,在村口看到,这里放置了数个生活垃圾箱供附近商铺或住户使用。在村内寻找发现,村里共有三间卫生站,其中一间并未开门营业,另外两间则正常营业。

  在营业的两间卫生站内,一些附近的居民正在看病,有的则正在输液。记者观察发现,卫生站内并没有使用专门的医疗垃圾专用袋装放医疗废物,而是普通的垃圾袋。据了解,这些卫生站的营业时间一般到晚上11时,而附近商铺集中扔垃圾的时间一般在晚上10时到11时左右。

  一位负责该村卫生打扫的环卫工人告诉记者,晚上有看到卫生站的人把医疗废物扔到村口的垃圾箱内,包括医用吊瓶、针头、带血的纱布等,有环卫工人在清理垃圾箱时不小心被扎伤。

  从下午3∶30到5∶30,记者一直未发现卫生站人员丢弃医疗废物,于是决定晚上再来此地察看。

  晚上10时30分左右,记者再次来到上庙背村,村口几个垃圾箱的垃圾已堆积如山。此时,记者看见一位在垃圾箱附近拾荒的婆婆,于是上前询问是否存在医疗废物违规扔进垃圾箱现象,这位婆婆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有啊,10点多的时候他们就扔了出来,经常都是这样,有打完针的针头,我捡瓶子的时候都要特别小心,这样做真的是没良心啊。”拾荒婆婆这样说。

  话音未落,婆婆就指着垃圾箱说,“现在还有,你们自己去看看吧。”于是记者在恶臭难闻的垃圾箱中观察了一番,果真,隐藏在生活垃圾中的数条输液管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记者用棍子在垃圾中翻出了其中的一袋垃圾,只见输液瓶、药品包装、棉签、胶布、口罩等医疗废弃品赫然在目。更让记者吃惊的是,夹杂在这些垃圾中的,病人打点滴用的输液管居然还带着针头,针头上赫然可见已经干了的血迹。

  同时,这些装用医疗废物的垃圾箱离附近摆卖的食品摊仅有一二米之隔,每日来食品摊消费的人群络绎不绝,居民表示,这对消费人群的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部门回应: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对违规者绝不留情

  对于上庙背村卫生站存在违规处置医疗废物一事,记者从武江区卫计局了解到,在接到投诉后,该局已采取了相应行动,组织了相关人员前往涉事的卫生站进行调查。

  “当日下午,调查人员在垃圾箱内并未发现医疗废物。”该局医政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隶属其管理的两间卫生站负责人并未承认丢弃医疗废物到村口垃圾箱一事。

  但该局相关人员发现两间卫生站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装入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卫生站在此环节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操作,属于违规行为,已勒令其尽快整改。

  该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将进一步核实该事件情况,同时加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疗废物摸底工作,一旦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违规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绝不留情,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处置方式:医疗废物必须按要求科学处置

  医疗废物通常带有细菌、病毒,随意丢弃对居民健康带来的影响可想而知。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人诊所,医疗废物都不能随意丢弃。

  “按照有关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消毒、焚烧等处理过程,有着一套非常严格的管理措施,医疗机构不能私自处理这些垃圾,必须要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回收。”该负责人说。

  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目前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存在难以实现集中处置的尴尬现状。当前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只有一家,而面对的服务对象大到大医院,小到乡镇医疗站、社区诊所等,数量可谓众多,难以满足需求。因此,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许多偏远的卫生站并未达成合作的意向,这意味着,许多基层卫生站不能把医疗废物统一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而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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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奕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