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明委,各授权主管部门、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人的文明素质和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根据《广东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和《韶关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意见》(韶文明委[2013]12号文)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4-2015年度省、市两级精神文明创建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项目
省级:1. 文明县城(限市属各县);2. 文明单位;3. 文明镇;4. 文明村。
市级:1. 文明单位;2. 文明镇;3. 文明村;4. 文明社区;5. 文明示范窗口; 6.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创新奖;7.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活动基地。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凡符合《韶关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意见》(韶文明委〔2013〕12号文)文件要求,具备《全国、省、市三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标准》规定的各类创建项目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本届相关项目(详情请参阅《韶关文明网》“文明创建—文献资料”栏目相关条款)。
二、申报程序及方法
各地各单位按照申报范围和条件自行研究确定申报项目,认真进行自查自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向授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附后)和创建方案(2000字左右),各文明办及市各授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申报单位并将材料统一上报市文明办。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精神文明创建申报实行分类主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直属机关、教育、卫生、城管等四大工委,宣传部、政法委、民政局、国资委、旅游局、人社局、韶关工业园区管委会、文明办、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两新”组织党工委办公室等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授权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文明办负责本部门(辖区)所有单位的通知传达、宣传发动、申报初评和材料上报工作;中省驻韶单位的申报工作由市文明办直接负责。
(二)根据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行逐级创建的规定,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申报市级精神文明创建原则上必须是曾获县(市、区)命名表彰的单位,市直及中省申报单位原则上必须是在本行业(部门)中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申报省级文明表彰的单位原则上必须是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申报省、市级文明村镇必须是市(申报省级)、县(申报市级)卫生村镇,且曾获市级(申报省级)、县级(申报市级)以上表彰的文明村镇。
(三)按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行“届初申报、届期创建、届终评选”的申报评选机制要求,凡届初没有申报创建的单位,原则上届终不列入评选考核、命名表彰对象。
(四)请各县(县、区)文明办、各授权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转发给所属(辖)各单位,并于7月30日前将创建申报材料(一
式两份)和电子版统一报市文明办,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联系电话:8760001 ;邮箱:sgscwb123@163.com;联系人:黄少云。
地址:市委会议中心3楼市创文办。
附:1. 各授权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细表
2. 精神文明创建申报评选工作联系表
3. 精神文明创建申报表(请登陆韶关文明网公示公告栏,
网址:http://www.sgwmw.com)
韶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